推行全民健身锻炼标准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全民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人民体质,特制定《推行全民健身游泳锻炼标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游泳锻炼标准(以下简称:《锻炼标准》)是注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单项体育锻炼等级达标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农村和社区普遍推行。
锻炼标准的推行对象是全体国民。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负责锻炼标准的制定、修改和推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以下简称:各体育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宣传、旨导、管理并组织 本地区(部门)各基层单位具体实施推行工作。
第四条 推行方式应适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可结合各级 、各类游泳比赛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赛。
符合下列条件的比赛可申请达标:采用国际游泳联合会成人分龄游泳比赛规则组织比赛;由获得游泳三级以上等级证书的裁判员执行裁判工作。
除组织比赛外,还可在中国游泳协会游泳场馆委员会评定的等级场馆(以下简称:等级场馆)中,开设专用达标泳道,在游泳等级裁判员或持有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注册证书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注册教练员)的监督下进行达标。
第五条 锻炼标准分男子各设四个级别:一级(飞鱼)为高级;二级(鲸鱼)中级;三级(海豚)为初级;四级(海豹)为普及级。
第六条 参加游泳锻炼者,可同时持有多项、多级别证书和证章。对取得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四项等级证书和证章者,将授予“游泳锻炼之星”的称号及相应的证书和证章。
第七条 锻炼标准的各级别证书和证章由游泳中心统一制作;审核颁发工作委托各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颁发单位可由各地县级以上体育部门施行(以下简称:颁发单位)。
各颁发单位除向达标者收取制作证书和证章工本费(各单项证书和证章人民币壹拾元、“游泳锻炼之星”证书和证章人民币肆拾元)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别的达标成绩经比赛裁判长或等级场馆中的注册教练员或等级裁判员签字,由比赛主办单位或等级场馆复核并加盖公章后,分批报各颁发单位领取等级证书和证章。
第九章 各体育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区各颁发单位的达标情况(包括各级别达标人数、性别、年龄结构、比赛名称或达标场馆等)于每年年底以前报游泳中心备案。对推行锻炼标准成绩突出的单位,游泳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颁发单位应严格执行锻炼标准的达标规定,确保推行锻炼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游泳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颁发证书和证章的资格,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十条 持有锻炼标准任何一项等级证书和证章者,可享受以下权力:优先参加相应游泳比赛;九折比赛优惠订阅《游泳杂志》双月刊;免费参加有关讲座或交流活动;在等级场馆优惠购买年卡等。
第十一条 各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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